新春走基层丨穿行哀牢山 巡逻路上写忠诚******
“绝壁千里险,连山四望高。”这是对于云南哀牢山很形象的描述。这里地处中越边境,密林重重、沟壑纵横、信号空白,仅凭名字就令人心生畏惧,当地百姓称其为“死亡森林”。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就驻守在这里。春节期间,我们“新春走基层”记者跟随“老山旅”的巡逻官兵走上了巡逻路,见证戍边勇士的忠诚。
冬季去哀牢山巡逻有两项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第一项就是每人携带一把砍刀,第二项就是每人要多带一套干爽的棉衣,这两项工作都是为了预防户外失温而准备。
这次巡逻的目的地是中越陆地边界82号界碑,沿途要穿越原始森林,官兵们时刻要准备面对大自然带来的考验。
哀牢山彝语意思是“虎豹出没的地方”,事实上,哀牢山不是一座山,而是一片横亘在云贵高原与横断山脉分界线上,绵延约400公里的群山,82号界碑就位于哀牢山东南部的尾端。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指导员杨绕显:我们巡逻夏天最怕的就是遇到暴雨,因为一下雨,河水就会上涨,一般上涨至我们的腹部,我们需要借助绳索才能够过河,那是相当危险。冬天最怕的就是遇到失温,因为汗水和雨水混在一起以后,加上海拔高、温差大,人体就容易失温,所以我们在巡逻的过程当中,休息的时间都不能太长。
在原始丛林中,失温是致命的。因为人体是恒温的,一旦温度下降,身体功能就不能正常运转。重度失温从感觉失温到失去生命体征仅需两个小时。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指导员杨绕显:失温症会产生幻觉,就是反而会觉得很热,有掀衣服或脱衣的反常现象。所以我们一旦察觉到这种情况,除了立即生火取暖外,还要尽快换上干爽的衣服,以此来保证血液的循环升温。
从山底到界碑的高差有2000多米,整片地域呈特殊立体气候,即“一山分四季,隔里不同天”。虽然今天天气晴朗,但是山林气温仍然偏低,为了避免失温,巡逻队员们即便很累,也不敢长时间休息。
大学生新兵张锐铭来自江苏苏州,这次巡逻他担负航拍观察任务。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列兵 张锐铭:能参加这条线路巡逻的战士,都是连队体能拔尖的同志,平时都是老兵上的。很荣幸这次我能参加,因为这是对我的一种认可,更是一种勉励,我对后面的路程越来越期待了。
而张锐铭的班长张伯详已经服役10年,是战友们眼中的“边防通”,这次他仍然担负前方尖兵。2020年9月,张伯详满服役期,未婚妻想让他退伍回去结婚,可他还是递交了留队申请书,选择继续坚守边防。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班长 张伯详:我们“老山旅”历来是一支战功卓著的荣誉部队,在上世纪我们就叫响了“一人辛苦万人甜、一家不圆万家圆”。到现在条件好了,我们更应该把它传承好,虽然我们跟家人聚少离多,但是看到全国人民他们团圆了,他们幸福了,那么我们也就心满意足了。
2021年,张伯详与未婚妻结婚了。今年春节,妻子带着孩子来到连队来探亲,给张伯详带来了一份安心。
军嫂 向天道珍:我以前从来没有来过连队,总是不明白他为什么不能及时回消息。当我转了五趟车,坐了十几小时车看到他,我就懂了,也请他放心,我会在后方全力以赴支持他,竭尽所能照顾好我们的小家。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班长 张伯详:她跟我说,我守大家,她给我守好小家,我不回去,那她就来看我。每次我想起她说的话,我心里就感到很踏实。
一家不圆万家圆,正是千千万万军嫂舍小家为大家的无私奉献,让戍边军人守土卫国的脚步更加坚定铿锵。
记者 张成:我们一路走过来,都是踩在这些松动的石块上,上面长满了青苔,稍不注意就会滑倒,非常的危险。这条路就是边防官兵们日复一日,走过的巡逻路,可想而知,他们在无数次的巡逻当中遇到了多少困难和危险。
下午3点,经过近8小时的艰难跋涉,巡逻分队终于到达巡逻点位。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列兵 张锐铭: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界碑,也是我第一次摸到界碑,虽然一路上经历了许多坎坷和困难,但是来到界碑的这一刻,我感觉一切都值了,这也更加坚定了我矢志报国的决心。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某边防连指导员杨绕显:所有的努力、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对我们来说,不管任务多么危险,能用双脚去丈量祖国的土地,守卫边境安全,我想这就是我们边防军人最大的荣耀。
南部战区陆军“老山旅”巡逻官兵:今为老山人、永铸老山魂,不怕死、不怕苦、不怕亏。边防有我,请祖国和人民放心。敬礼!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