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找苦吃”促进训练转型******
本报讯段宁、记者周海良报道:寒冬深夜,安徽省某科技公司生产车间灯火通明,青年员工窦兆魁正在加班加点赶工期。他和同事参加民兵无人机分队跨域训练59天,回公司后又马不停蹄投入到新型装备生产。
这一年,从江淮之滨到东南沿海、大漠戈壁,窦兆魁所在民兵无人机侦察分队留下一串串搏击长空的“足迹”。他说:“学习习主席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深情寄语,‘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这让我们备受鼓舞、备感振奋、备提干劲。人生最浪漫的事情莫过于在祖国召唤时,我们正青春。生产线上,我们新时代民兵是骨干;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发展,我们也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淮北军分区司令员何志坚告诉记者:“追求极限、砥砺尖兵,正成为民兵自我加压的内动力。”这支民兵新域新质分队组建不到4年,瞄准“飞得更远”“融入更深”“奉献战力”目标创下多项纪录。
去年盛夏,飞控手吴逍然操控的某型长航时固定翼无人机遭遇海上积雨云,在“水帘洞”中穿行20多分钟,受极限气象影响,发动机航速“爆表”,无法降速。返场时,他们大胆选择停车迫降,最终化险为夷。
“成功没有侥幸,只有每一次都力争飞到极限、冲破瓶颈,能力边界才会拓展、思维格局才会升级。”带队干部、某人武部副部长孙欢迎告诉记者,为适应复杂环境,他们把训练场拉到戈壁大漠、深蓝大洋,探寻无人机极限作战效能和保障功能,在一次次“自找苦吃”中实现训练转型升级。
刀在石上磨,兵在险中练。前不久,他们采取“公路+铁路”方式奔赴万里边疆,按照“一个过程”,完成多批静态目标侦察指示和实弹毁伤效果评估任务,受到军兵种部队点赞。通过战法攻关和实兵演训,该民兵无人机侦察分队探索形成了一批规范化成果和可复制经验,并主动发挥新时代“小推车”精神,连续2年承担全省无人机分队骨干区域联训任务。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