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南宁动物园网红黑猩猩“暴走”系游客挑衅所致******
中新网南宁10月13日电(俞靖)南宁市动物园13日就该园区动物因“活泼”行为走红网络回应称,部分游客为观看“走红黑猩猩”抛物,存在向动物挑衅、起哄等不文明行为,园方呼吁游客文明游览。
近日,南宁市动物园部分动物因“活泼”行为爆火网络。某短视频平台上频现黑猩猩抛物、黑熊蹭下腹部、环尾狐猴佛系晒太阳等视频。不少短视频制作者以拍摄各类动物的“迷惑行为”吸引眼球,受到民众广泛关注。
南宁动物园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短视频中所出现的黑猩猩抛物、黑熊扭屁股、河马排粪、长臂猿翻跟斗等动物行为,可以从动物习性、生理行为、领地意识等方面分析,大多数属于正常的动物行为。如环尾狐猴晒太阳,是因环尾狐猴生活在非洲马达加斯加的疏林裸岩地带,日晒时间较长,它喜欢摊开四肢,正面朝着太阳,让阳光洒满躯干,驱赶夜里的寒气,因此人们把它称作“太阳崇拜者”,属于自然行为。
经了解,南宁动物园未来将优化动物饲养、生活环境,并完善科普设施设备,满足游客对动物行为的好奇。同时园方呼吁游客,在游园过程中请勿挑衅动物,为它们创造安静、舒适的环境。(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